《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
-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7日
- 编辑:辽宁省审计厅
- 来源:辽宁省审计厅
《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主要有:
1)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如果被审计单位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以下责任:一是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建议;三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被审计单位有上述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5)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之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是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是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是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是责令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科目;五是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7)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8)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0)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