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审计厅2014年度部门预算
-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30日
- 编辑:辽宁省审计厅
- 来源:辽宁省审计厅
辽宁省审计厅部门预算
(2014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辽宁省审计厅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辽宁省审计厅201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支出预算表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辽宁省审计厅201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辽宁省审计厅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省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保障我省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组织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组织的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省政府提交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省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市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4、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和竣工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的损益情况。
6、省政府管理的、省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责和损益情况。
7、省直部门、市级政府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8、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接受委托对市厅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国家和省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市级政府共同领导市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市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市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和省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辽宁省审计厅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辽宁省审计厅机关
2.辽宁省审计科学研究所
3.辽宁省审计干部培训中心
4.辽宁省审计厅信息中心
第二部分 辽宁省审计厅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辽宁省审计厅201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辽宁省审计厅201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辽宁省审计厅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辽宁省审计厅2014年收支总预算3508.8万元。
二、关于辽宁省审计厅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71.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7.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64.3万元。2014年预算数比2013年预算数减少0.2万元。2014年比2013年审计任务工作量大幅增加,但是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审计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 一般公共服务(类)审计事务(款)审计业务(项):反映各级审计机构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聘请社会审计组织人员及技术专家等方面的支出。
9. 一般公共服务(类)审计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除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10. 一般公共服务(类)审计事务(款)其他审计实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审计事务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