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6日
  • 编辑:辽宁省审计厅
  • 来源:辽宁省审计厅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一、总体要求

  紧密结合审计机关职责任务和履职特点,完善审计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

  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加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坚持依法有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审计工作制度创新。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制约审计作用发挥、影响审计长远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改革实践。坚持统筹推进,切实做到整体谋划、分类设计、分步实施,确保各项措施相互衔接、协调推进。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实施审计全覆盖的工作机制

  1.明确审计全覆盖目标要求。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注重实效,着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监督网络,实现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全覆盖。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所有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各市委、市政府,各被审计单位)

  2.理清审计全覆盖重点内容。对公共资金实行审计全覆盖,依法对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政府部门管理或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国有资产实行审计全覆盖,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等管理、使用和运营的境内外国有资产进行审计。对国有资源实行审计全覆盖,依法对土地、矿藏、水域、森林、草原、海域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国有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资源进行审计,推动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依法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党组、党工委)、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委、市政府)

  3.确定审计全覆盖重点对象。摸清审计对象底数,全面了解掌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所涉及的部门、单位情况,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数量情况,国有资源分布情况等。审计机关要做好整体统筹和具体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根据审计需要,财政部门每年要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等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要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国有资产的规模、管理状况、管理主体以及国有资产变更等情况;国土资源、水利、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每年要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国有资源情况;纪检部门要将反映问题线索集中的领导干部及部门、单位名单移交同级审计机关;党委组织部门要对领导岗位性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管理资金资产资源规模等因素进行分析归类,为明确重点审计对象、确定全覆盖审计重点提供依据。(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委、市政府)

  4.制定审计全覆盖工作计划。审计全覆盖要突出重点资金、重点事项、重点领域,做好中长期审计项目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合理安排审计周期,分类确定审计重点和频次,对重点党政部门、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要每年审计,其他审计对象“十三五”时期至少审计1次,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进行跟踪审计。灵活确定审计方式,组织好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调查、跟踪审计、联网审计等;优化配置审计资源,适当利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实行各级审计机关以及不同审计项目之间审计成果和信息的及时分享,科学综合、高效利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各市委、市政府)

  5.加强审计全覆盖技术支撑。依托“金审工程”建设,推进以大数据技术为核心的审计信息化建设,为审计全覆盖提供技术方法保证。省审计厅要在审计署审计数据系统和数字化审计平台的基础上,构建省级审计数据系统,推进省、市、县审计机关之间和审计机关与审计现场之间网络互联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共享和联网审计。广泛运用数字化审计方式,加大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单位数据与行业数据以及跨行业、跨领域数据的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建立健全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数据制度,明确数据报送周期,同时做好数据资料传输、存储、使用全过程保密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审计数据采集工作的领导。各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委、市政府、各被审计单位)

  (二)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

  1.强化全省审计工作统筹。省审计厅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增强审计监督的整体合力和独立性,加强审计计划管理和审计项目统筹,市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省审计厅审核,县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审计局审核。创新审计组织方式,积极推进跨层级、跨专业、跨区域审计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各级审计机关、不同类型审计项目的统筹融合和相互衔接。省审计厅要统筹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力量,积极参加全国性重大项目审计,组织开展好涉及我省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审计,重点突破,以点促面。(省审计厅,各市政府)

  2.加强审计机关干部管理。选拔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诚干净、尽责担当、能力过硬的干部充实审计机关领导班子,不断优化班子结构。加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任职资格管理,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经历,在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全面实施前,任免市级审计机关正职,须事先征得省审计厅党组同意,任免市级审计机关副职,须事先征求省审计厅党组的意见;任免县级审计机关正职,须事先征得市级审计机关党组同意,任免县级审计机关副职,须事先征求市级审计机关党组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上挂下派机制,每年选调下级审计机关人员到上级审计机关挂职,选调上级审计机关人员到下级审计机关锻炼,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力度,有计划地安排有发展潜力的领导干部到关键岗位、艰苦环境锻炼。(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各市委、市政府)

  3.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审计干部违纪违法、重大负面新闻等事项,必须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同时抄送同级党委和政府。(省审计厅,各市委、市政府)

  4.完善审计机关综合考核制度。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健全完善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考核制度,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综合管理和执行报告制度等情况进行考核。健全完善制度,采取适当方式,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计系统考核和检查结果作为对本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并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各市委、市政府)

  5.加强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好对下级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任职超过三年或离任的,原则上应当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各市委、市政府)

  (三)探索推进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和审计职业化改革

  1.扎实做好改革各项准备工作。密切关注试点省份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的进展情况和成功经验。根据国家完善审计制度的整体部署,做好推广实施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改革实施前,要加强审计机关编制、人员和经费管理。对全省审计系统的机构编制和人员调整从严控制,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确保改革平稳实施。在人员准入方面,必须保证审计工作的专业性要求,采用公开招录和遴选的方式,避免调入的随意性;在经费保障上,确保审计机关日常运转和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到现有资产不转移、不流失。依据国家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的整体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实行审计职业化前期调研和各项准备工作。(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委、市政府)

  2.有序推进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安排,做好全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工作。有关部门要与审计机关密切协作,突出人财物管理改革中“人”这个重点和根本,适时将基层审计机关的干部队伍管理、经费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审计业务管理等纳入省级统筹管理,相应调整地方审计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转方式、保障机制等,积极推动形成成熟、规范、有效的全省统一的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制度和模式。(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各市委、市政府)

  3.适时启动审计职业化改革工作。加强审计人才培养力度,逐步建立审计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形成职务晋升机制。逐步完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持续提升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健全审计职业岗位责任追究机制和职业保障机制,为审计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各市委、市政府)

  (四)强化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保障和监督

  1.保障在法治原则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原则,在遵循宪法和基本法律法规基础上,以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鼓励创新、推动改革。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介入各类工程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竣工验收等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工作。(省审计厅,各市委、市政府)

  2.维护和保障审计的独立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审计机关履行职责,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审计项目立项、查证、报告、公告和处理,不得干涉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理复核以及干部调整交流、选拔任用和工作分工。要健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增强审计工作的规范性,保障审计实施和结论的严谨性、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省审计厅,各市委、市政府)

  3.确保审计调查取证权限落到实处。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工作资料。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省纪委机关、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检察院,各市委、市政府,各被审计单位)

  4.为开展审计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重视和关心审计工作,注意听取审计机关汇报。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切实担负起领导审计工作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要注重加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依据各自职责支持审计机关开展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支持审计机关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省检察院,各市委、市政府)

  5.建立健全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制度。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应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审计机关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探索建立对审计机关的外部审计制度,外部审计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完善聘请由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审计员的制度。审计机关要加大公开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人大财经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

  (五)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1.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将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不断完善审计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制度,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有效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机关依法移送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实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办、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检察院,各市委、市政府)

  2.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监察、审计、督查等部门和机构要对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提出约谈问责建议,严格追责问责。各级政府要建立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机制,被审计单位要依法依规公告整改结果。(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检察院,各市委、市政府,各被审计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完善审计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参与的审计制度协调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省审计厅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完善审计制度提出具体意见、明确具体、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促进完善审计制度当作分内职责、摆在重要位置,指定负责机构和人员,加强沟通协调,主动作为,为推动和保障相关工作献策出力。

  (二)制定措施,抓紧落实。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定落实计划和落实措施,加快我省完善审计制度的改革步伐。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要求和任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对每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加强政策研究、密切配合,依法有序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