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审计电子数据采集报送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31日
  • 编辑:辽宁省审计厅
  • 来源:辽宁省审计厅

辽审发〔2019〕18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审计局:

  《辽宁省审计电子数据采集报送办法》经中共辽宁省委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辽宁省审计厅

  2019年1月31日

辽宁省审计电子数据采集报送办法

  第一条  为坚持科技强审,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推进全省审计工作高效顺利开展,实现审计电子数据采集报送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确保审计电子数据采集报送规范、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审计电子数据是指审计机关为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审计数据分析所需要的电子资料。涉及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各单位在履行与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电子数据资料,包括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管理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的电子数据和技术文档。

  第三条  省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审计电子数据采集报送工作,市县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审计电子数据采集报送工作。

  省级审计机关负责建立审计大数据中心,对全省审计电子数据实行集中存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审计电子数据采集报送分为定期采集报送和不定期采集报送两种方式。定期采集报送是指根据审计机关的年度工作需要,由各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在既定期限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相关电子数据;不定期采集报送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实施审计项目工作需要,由相关单位按要求提取相关电子数据报送至审计机关或配合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电子数据采集工作。

  具备联网采集报送条件的单位,应协助审计机关搭建数据共享平台,通过联网方式在线采集报送审计电子数据。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电子数据采集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同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审计电子数据,不得制定限制提供审计电子数据或开放查询权限的规定。

  各相关单位应对其提供的审计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对所提供的审计电子数据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分级定密处理。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提前告知各相关单位有关审计电子数据采集报送的具体内容、方式和程序,对已采集的审计电子数据不再重复采集。审计机关应遵循数据提供单位的数据管理规定并履行相应的数据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审计机关提前告知的审计电子数据采集需求,指定负责人或联络人与审计机关进行沟通,确保采集报送规范有序。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信息系统的数据接口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将审计机关所需的审计电子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模式输出并提供备份及恢复策略。

  审计机关对采集报送的审计电子数据真实性产生疑问时,可以对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数据情况等进行调查或必要的测试。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对采集报送的审计电子数据进行完整性、可用性验证。验证合格后,填写《审计电子数据接收单》一式两份,分别由各相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分别留存;验收不合格的,由各相关单位负责补充或重新采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审计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对审计电子数据实行分级存储,加强审计电子数据的传输、使用、存储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保密管理体系及相关工作机制,不得将获取的审计电子数据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电子数据采集报送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二条  对审计电子数据采集报送工作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或者提供的电子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单位和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