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审计厅“以审代训”内部审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30日
  • 编辑:辽宁省审计厅
  • 来源:辽宁省审计厅

辽审办发〔2020〕51号

各相关单位,厅内各处室、审计服务中心:

  现将《辽宁省审计厅“以审代训”内部审计人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审计厅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

辽宁省审计厅“以审代训”内部审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内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促进内部审计质量的提高,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参与政府审计项目的行为,根据审计署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培训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属于省审计厅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参与省审计厅通过“以审代训”方式组织的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审代训”是指省审计厅通过审计项目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业务进行现场指导、培训的方式。

  第二章 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坚持“个人自愿、组织推荐、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审训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年底省审计厅向各单位下发《关于选派内部审计人员参加省审计厅“以审代训”项目的通知》,由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以下简称“内审处”)分类汇总各单位下一年度参训人员名单,按照内审人员培训需求确定适合人选,编制全年“以审代训”计划。

  实施“以审代训”项目的处室,应在安排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向内审处提出“以审代训”计划;确定参训人员名单后,填写《“以审代训”审计项目审批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经分管厅领导、厅长批准后送内审处备案。

  第六条 相关处室履行审批程序后,填写《“以审代训”审计项目函》一式三份(见附件2)送参训人员所在单位,内审处备案。参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 《“以审代训”审计项目函》送达后,参训的内审人员即可按照规定时间、内容参加厅机关开展的政府审计项目。

  第三章 参加培训的条件

  第八条 各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参加省审计厅“以审代训”工作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1.能够自觉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业务精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2.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能够严格执行审计机关的各项纪律。

  (二)具有胜任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身体条件。

  1.具有审计工作所需的财经、管理、工程、计算机等专业知识背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的政策规定。

  3.具有一定相关专业岗位的工作经验,曾担任过内部审计组组长、主审或者参加过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的人员优先。

  4.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注册类执业资格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能够参加本地或外地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指导

  第九条 “以审代训”期间因审计项目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执行省审计厅有关经费、补助标准和规定,由省审计厅承担。“以审代训”人员审计外勤经费按照审计项目进行预决算管理,由实施审计项目的各处室办理预决算和报批手续。

  第十条 各处室应当加强对参加“以审代训”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和指导。要求和约束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规定,严守职业道德,参加审计组必要的业务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各处室应当将“以审代训”人员编入审计组,按照审计组组长或主审授权事项进行工作。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现场业务指导,对其工作底稿、审计内容进行复核,促进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业务能力的提高,达到“以审代训”的目的。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以审代训”项目期间,审计组严格考核其出勤和工作业绩,因病、因事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三条 “以审代训”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在离开审计组之前,移交工作期间形成的全部审计工作资料(包括电子版、纸质版)。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对电脑中储存的相关资料进行处置、移交,不得私自处置和保留。

  第十四条 参加“以审代训”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期间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各处室应当对“以审代训”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成果和业绩进行考核,做出评价和鉴定,填报《“以审代训”审计项目考核鉴定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送内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内审处将各处室《“以审代训”审计项目考核鉴定表》反馈相关单位。并建议作为参加培训人员年度考评工作业绩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培训终止

  第十七条 参加“以审代训”的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训。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信息用于不正当目的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省审计厅统一领导和监督的;

  (六)因不可抗力必须终止“以审代训”行为的;

  (七)违反审计规章制度、审计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影响审计组正常秩序,或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

  (八)其他不履行审计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审计厅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以审代训”审计项目审批表

            2.“以审代训”审计项目函

            3.“以审代训”审计工作考核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