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第十二届人代会第八次会议第1420号建议《关于健全完善基层内部审计机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0日
  • 编辑:辽宁省审计厅
  • 来源:辽宁省审计厅

李超11位代表: 

  《关于健全完善基层内部审计机构建议》(第1420号)收悉。我厅高度重视,根据所提建议内容,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现就建议提案内容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根据省政府机构“三定”规定,审计机关不具有健全完善机构职能,健全和完善机构职能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编办)。我厅与省编办进行了多次沟通,省编办积极支持配合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出具了《关于省第十二届人代会第八次会议第1420号的协办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提出“2016年下半年,省政府启动了部门“三定”规定优化调整工作,省政府相关部门均加强了内部审计工作,并在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了内部审计职责,由相关职能处室承担,同时明确了处室的具体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外,按照我省乡(镇)机构改革有关精神,目前我省乡(镇)党委政府综合设置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财政管理办公室等综合性机构,有关财务管理和审计等职责均由负责财务管理的综合办事机构承担,暂不宜单独设立乡(镇)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专门机构,可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基层审计工作的有效发展。 

  我厅将继续关注此项工作的后续进展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委省政府要求,进一步督促检查下级审计机关特别是县级审计机关对乡(镇)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基层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衷心感谢您对审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关注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