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本质的思考――论审计本质的内涵和实践途径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6日

来源:2012年辽宁省审计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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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审计局课题组
栗荣庆 姜铁男詹恒亮
 
【摘要】审计本质是反映审计属性的核心,本文在总结中国审计发展的历史、立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探讨了审计本质的内涵和实践途径,提出了审计今后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审计本质 内涵 实践途径
本质是指一切事物的本来性质,哲学领域里指的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性质以及由事物内部特殊矛盾所构成的内部联系。审计本质是审计领域所特有的、由审计实践活动中产生的主要矛盾、主要方面、主要关系所决定的,是审计特有的本质性。
审计本质的内涵
审计本质从广义上说是指一种经济监督活动。从狭义上说是指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它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为经济监督活动;另一方面为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审计本质经过了三个阶段的认知:
第一个阶段:即审查会计账目。美国会计学会1972年定义审计本质的概念是,为了查明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表现与所定目标之间的一致程度与客观地收集和评价有关证据,并将其结果传达给有利害关系使用者的有组织过程。美国《现代会计手册》(1977)中也曾提到:“审计就是依据一定的准则,对各公司或企业组织的财务报表及报表赖以编成的会计记录进行专职的审查,并对所检查的财务报表的表述是否合理,表明其独立的专职意见”。随着1983年国内审计学科的兴起,基本上认同了审计本质的就是“查账”的理论。著名学者王文彬(1981)认为:“审计这个词,从字面上来解释,是详细查究计算的情况的意思,通俗地说,就是查账,是对会计的记录、核算和分析进行审查,也就是对通常所说的记账、算账、报账、用账的情况,进行审查的意思”。
第二个阶段:即受托经济责任。我国著名审计学家杨时展教授的论断:“审计因受托责任的发生而发生,又因受托责任的发展而发展”。著名审计学家戴维·弗林特(David Flint,1988)曾说过:“凡存在审计的地方,就一定存在一方关系人对另一方关系人或其他关系人负有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义务这样一种关系,此种关系的存在是审计的重要前提,可能还是最重要的前提”。
第三个阶段:即免疫系统理论。2007年12月26日,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现代国家审计是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的理论。2008年3月31日,在中国审计学会五届三次理事会暨第二次理事论坛上进一步阐释“审计本质上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的重要论断。
    综上所述,只要人类社会不断进步,人们的认知水平不断提高,揭示审计本质的的争鸣就不会停止,这符合人们的认知规律和审计发展规律。
二、审计本质的特性
审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改善的必然结果。从1949年新中国诞生,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这29年期间,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政府掌管着劳动资料和劳动力,分配着各种资源,在这种体制下,人们之间没有出现矛盾,不需要经济监督活动,审计责职内含于会计业务中,没有形成专职的审计工作和相对独立的审计学科。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确立以经济建设工作中心为中心总方针,由计划经济逐步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逐步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社会主义完全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确立,经济监督、经济评价、经济管理等彰显审计理念的监管方式,成为国家控制经济结构中不可或缺的制度。为保障受托责任以及保证经济监督的科学、公正和有效,需要具有鲜明的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审计特征。
(一)独立性特征——本质特征。国内外审计实践经验表明,审计在组织上、人员上、工作上、 经费上均具有独立性。
1. 组织上——独立的专职机关,与被审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为保障审计机构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必须是独立的专职机构,与被审计单位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在《审计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2. 人员上——与被审单位无利益冲突关系,实行回避制度,受法律保护。为确保审计人员能够认真负责地进行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与报告审计结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不应当存在经济或其他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和管理活动,如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3. 工作上——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干预,客观审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依法、独立行使监督,严格按照审计方案要求,落实审计项目的目标、内容和程序,并严格地遵循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证明的收集,并做出审计判断,表达审计意见,提具审计报告。
4. 经费上——足够的审计经费。审计机关应有自己专门的经费来源或一定的经济收入,以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独立自主地进行审计工作,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牵制。
(二)权威性特征——必要条件。根据审计法规的规
定,被审计单位应当坚决执行审计决定,要将非法所得及罚款按期缴入财政专门账户。对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应当采取措施责令其执行;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依法追究其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充分地显示了审计的权威性。
1. 审计组织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审计监督是一种经济监督,并不同于行政监督或司法监督,审计工作必须依法监督,除以法律为依据外,还有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计划、规章、标准、法规等制度为依据。
2.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保护,不得打击报复,不得随意撤换。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审计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审计组织也不得以各种借口对审计工作中的审计人员临时更换。
3. 审计机关有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采取临时强制措施权,建议纠正权,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处理、处罚权,处分建议权等。
4. 审计人员应具备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和负有保密义务,应当保证执业的独立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5.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否则应责令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监督代表国家实施监督,被审计单位不得阻挠。
(三)公正性特征——基本要求。与权威性密切相关的是审计的公正性,审计人员必须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实事求是的进行审计监督,做出不带任何偏见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并做出公正的评价和进行公正的处理,以正确地确定或解除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只有同时保持独立性、公正性,才能取信于审计授权者或委托者以及社会公众,才能真正树立审计权威的形象。
三、审计本质的实现途径
尽管审计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成果,审计本质的作用得到了最大化。但是,随着改革与发展的逐步深入,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也逐渐显现,审计本质所面临的局势和任务依然复杂严峻,要在总结以往审计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找准审计本质的定位,从现在起、乃至今后的五年里,审计本质要找准在国家治理中职能定位的基础上,实现如下途径。
(一)政府审计是推动国家治理的重要抓手。首先,政府审计可以通过审计监督活动,使国家治理的主体掌握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从而制定出政策性的经济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的宏观性、政策性的优势。其次,政府审计对民主政治、公共权力等政治行为进行评价,能够保证国家治理主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行使职权,对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决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也进行了评价,从而推动国家治理的有效实施。
(二)围绕改革目标强化审计监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是在长期审计实践中积淀的宝贵经验,审计机关要善于将十七大科学治国理政的观念,融入到审计重点工作的安排当中。一是围绕财税体制改革目标,加强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二是围绕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深化经济责任审计;三是围绕国计民生发展,强化惠民政策、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专项审计;四是围绕反腐倡廉建设,加大查办大案要案、重大损失浪费行为的审计力度;五是围绕增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试行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坚持“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的工作思路,善于从体制、制度和机制上揭露问题,提出审计的整改建议。
(三)切实增强监督合力与实效。建设服务型政府,涉及到政府各职能部门,也关系到党委、人大、政协、群团组织等,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审计机关立足于“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总体要求,率先实行工作思路、技术方法和管理模式的创新,加强审计机关的“人、法、技”建设,积极主动与组织、纪检、监察、法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为优化政府行政要素,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共同做出能够量化考核且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工作实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 中国审计出版社< <审计学原理> >
3. 国家审计署.2008.《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4. 著名审计学家戴维·弗林特(David Flint,1988)
5. 美国《现代会计手册》(1977)
6. 王文彬《审计学》(1981)
7. 杨时展《审计学通俗讲话(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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