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审计厅购买外资公证审计服务邀标书
购买审计服务邀标书
邀请人:辽宁省审计厅
住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号
法定代表人:
邀标代理人:
辽宁省审计厅(以下简称采购方)根据工作需要,拟于2020年度购买外资审计专业服务,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74号令)及相关规定,拟以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审计服务。
一、采购服务的内容
3户利用国外贷援款情况公证审计。
采购数量:6名注册会计师和12名助理。
采购时间:2020年4月上旬至7月下旬。
二、服务方应具备的资质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能提供审计项目内容规定的服务内容。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资金状况良好。
(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报价人指定参与审计人员应具备采购内容所需的专业资质、胜任拟参与工作的专业能力和素养、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职业操守,且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
三、采购服务的方式
(一)报价人提供拟参与审计服务人员情况,征求购买方同意后按要求参与项目审计,并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服务费用。
(二)提供具体服务的参审人员配合购买方工作,根据审计组分工完成指定领域的审计任务。
(三)提供具体服务的参审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就本人(分组)工作完成情况出具书面报告并签章。
四、报价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报价依据。
报价可参考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1〕113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实际,在具备资质的前提下,采用最低价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二)报价方式。一是接受会计师事务所报价,不接受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助理的个人报价。二是区分注册会计师和助理2个档次,按单人单工作日薪酬标准(如注册会计师*元/人/天、审计助理*元/人/天);三是服务具体提供人员完成审计组指定工作任务,不接受主任、副主任或合伙人标准的报价,主任、副主任或合伙人被指定为服务具体提供人按注册会计师报价标准执行。
(三)支付结算方式。报价人派出人员的就餐、住宿和交通出行费用,由采购方统一向供餐单位、住宿宾馆和提供交通服务的企业或有关主体支付结算。
采购方向报价人支付服务费用,在报价人派出人员完成采购方安排的全部工作后,按照报价人派出人员实际工作时间及约定标准计算确定的金额,经双方协商一致,报价人负责开具发票,采购方履行审批程序后一次性支付汇至报价人指定账户。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采购方的权利。
1.采购方有权查验报价人拟派出参审人员的资质、工作经历、主要成果及年龄等基本要件,以判断确认其工作胜任能力。
2.采购方有权要求报价人派出人员按照采购方的组织和分工,办理完成审计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3.采购方有权按照自有人员管理标准对报价人派出人员进行管理。
4.采购方有权要求报价人派出人员在参与的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等廉洁从审和廉政建设纪律规定。
5.采购方有权要求报价人派出人员在参与审计工作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职业道德、生产安全及其他审计组要求的工作纪律。
6.对报价人派出人员不服从管理、未按要求完成交办工作的,采购方有权退回或要求更换相关人员。
(二)采购方的义务。
1.按照工作完成情况和约定进度及时付款。
2.不得在审计工作中安排报价人派出人员从事不符合审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
3.向报价人派出人员提供与审计组其他成员同等的工作条件及食宿、交通待遇。
(三)报价人的权利。
1.对报价人派出人员已按照采购方要求完成工作的,有权要求采购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
2.报价人派出人员对参与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和有关线索,有权向采购方审计组反映。
3.审计期间享受与本组其他审计人员同等的食宿待遇及异地审计期间的旅差费补助。
(四)报价人的义务。
报价人和报价人派出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采购方的要求及时完成交办工作,并保证工作质量。
2.遵守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等廉洁从审相关规定。
3.不得将承接的业务进行转包。
4.不得隐瞒发现的问题和有关线索。
5.不得泄露参与审计工作接触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以及有关工作秘密。
6.审计工作结束后,项目审计相关资料按审计组要求处理。
7.服从采购方审计组的现场统一管理,严格落实疫情防护要求。
8. 按照采购方工作人员标准交纳食宿和交通费用。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
对报价人和报价人派出人员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方的要求以及未履行其他上述业务的,如存在服务质量问题,采购方可采取扣减合同价款、解除合同、向报价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提请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纪律进行处理等方式,如出现廉政、失泄密、利用参与审计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依法追究服务提供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采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及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报价人可向采购方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追究采购方的责任。
七、其他需约定的内容
(一)为规避审计风险,连续2年参与采购方组织的外资公证审计项目的不得报价。
(二)为保证审计质量,一是报价外资公证审计,拟指定参审注册会计师中至少1名以上具备相应外语能力且从事过外资公证项目审计并提供相应资料。二是报价人指定的审计助理应具备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外资审计所需资格,在本所工作1年以上并提供相应资料。
(三)采购方因工作需要调整采购时间段,应协商报价人同意。
(四)报价人应对其工作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向采购方作出书面承诺。
(五)报价人提供人员应于审计项目完成后1周内,向采购方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八、资料报送要求
(一)报价应提供的资料。
报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的报价文件(一式2份),每页须盖章,封口盖章并密封。
1. 资质证明材料。
2. 近3年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据材料。
3. 指定参加审计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注册会计师参加外资审计的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4. 审计质量、保密安全、廉政及职业道德承诺。
(二)报价须知。
1. 报送资料截止时间(以采购人收到时间为准):2020年4月9日17时。规定时间采购方未收到报价资料的,视为自动弃权。
2. 报送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号辽宁省审计厅(防疫期间,在省政府大门外交接报价资料)。
3. 报价为不能更改的闭口价。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5. 填写内容不得有涂改,大小写金额须一致。
6. 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被拒绝。
九、评定方式:
(一)无效报价条件。
1. 未按规定密封报价资料的。
2. 不具备询价规定资格要求的。
3.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规定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4. 不能按要求提供书面承诺的。
5. 未提供拟参与项目审计人员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的。
(二)废除报价条件。
1.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 报价超出规定标准上限的。
3.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十、成交原则
以符合采购需求为前提,质量和服务相当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一、评分排名
根据资料评分排名,确定不超过2家供应商。
十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丙忠
电 话:18642089079
邮 箱:lnsjrsc@126.com
邮寄地址:辽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号
邮政编码:110032
十三、其他
(一)确定报价人后,采购方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报价资料预留联系人。
(二)采购方保留报价人报价资料三个月以上。
(三)本项目为询价采购,对成交理由不作解释。
(四)疫情期间,报价资料送达应符合防疫要求。
辽宁省审计厅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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