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4日
  • 编辑:辽宁省审计厅
  • 来源:辽宁省审计厅

  第一条  为规范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 号)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审计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审计厅成立审计宣传(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审计厅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厅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其他厅领导和办公室、法规计划处、机关党办、人事处、审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审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秘书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归口对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厅机关各处室(单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承办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承担第一责任,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核负责。

  第五条  根据政府信息所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省审计厅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省审计厅职能、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等机构设置情况。

  (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内容。

  (四)审计业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审计执法依据、统计数据、代省政府向省人大所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公告、已办结的审计移送案件情况等。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

  (五)涉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九条  省审计厅各处室(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谁制作、谁初审、谁负责”的原则,预先进行保密审查,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对于拟认定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信息,报批前应先送厅办公室(秘书处)审查。各处室(单位)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相关处室(单位)应当将拟公开信息经厅办公室(秘书处)审核,报请厅领导审批后,由厅办公室(秘书处)统一对外公开。

  省审计厅各处室(单位)获取的第三方制作的信息,原则上不予主动公开。如需公开,应当从第三方授权发布的、已经公开的渠道获取。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省审计厅门户网站发布信息。

  (二)编发《审计结果公告》。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有特殊原因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各处室(单位)起草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充分采用特约审计员、专家媒体座谈会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广泛听取意见,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辽宁省审计厅新闻宣传管理办法》要求,加强政策解读宣传,重视意识形态引导,强化舆情监测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公开平台建设等。

  第十三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省审计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按照《辽宁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规定》(辽审发〔2016〕22号)执行。

  第十四条  厅办公室(秘书处)应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在省厅门户网站公布,并及时动态扩展更新、开展定期审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  厅办公室(秘书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在省厅门户网站公布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

  第十六条 每年5月15日为全省政务公开日,由厅办公室(秘书处)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  厅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对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处室(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定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厅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印发的《辽宁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辽审办发〔2018〕59号)同时废止。